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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第十五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促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国家、江西省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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