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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条 本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第30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若甲乙双方就补签或续订合同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的,视同合同延续,期限从到期之日起最长不得多于6个月。视同延续期限到期时如双方仍未签订新劳动合同,则视同甲乙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如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31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法定终止条件,本合同终止。第32条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33条 乙方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2.对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违约赔偿费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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