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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依据合同法来认定离婚协议的效力。按照法律适用的原则,应当首先考虑适用婚姻法,然而婚姻法中并没有关于夫妻存续期间协议效力的规定。另外,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故夫妻之间的协议也不受合同法调整。涉及身份关系的离婚协议有效还是无效,不能用合同效力规则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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