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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家庭农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和政策。第六条家庭农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家庭农场自主经营权和内部事务,不得强迫家庭农场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违规向家庭农场收费、摊派和罚款。第七条家庭农场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换发相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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