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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⑴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⑵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常州市劳动合同规定》执行。对于乙方在本合同期内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因各人情况辞职或离职,在培训期内的安培训费的100%赔偿,并退还任职最后3个月薪金;在培训结束后的,将酌情减免培训费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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