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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乙方患病或者非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岗位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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