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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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