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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甲乙双方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第十一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支付的小时工资低于北京市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第十二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第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四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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