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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四)款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1.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医疗期内的;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4.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六)乙方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七)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提出解劳动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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