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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并按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经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本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五)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或按本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4.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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