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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乙方应当于在甲方就职结束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者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乙方不得另行复制该秘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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