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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乙方受雇于甲方期间及其离职后一年内,乙方提出的、研制的或发现的与甲方业务或甲方交予的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完成的设想、设计、标记、发现、发明或程序改进之秘密过程或其他无形知识产权(简称“知识产权”),应为专属于甲方的财产,乙方应该将此知识产权,连同与拥有和/或使用该等知识产权有关的,必须或有用的所有的设计、图纸、工作文件、电子文件或电子作品和其他材料披露和移交给甲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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