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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执行《住宅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它地方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本工程由乙方设计,并向甲方提供设计图纸,乙方不得擅自更改。 3.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凡甲方私自与施工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增加施工项目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4.工程竣工:乙方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在接到通知三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果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如通过竣工验收,甲方应承认原竣工日期。 5、工程保修期壹年。竣工验收后甲、乙双方签署《工程保修单》,凭保修单实行保修,保修期一年,从竣工验收签章之日起算。 第四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等的现场管理约定: 1.乙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或施工说明及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电气线路、自来水和其它管道畅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属甲方责任的,甲方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2.乙方如因施工原因需居住在现场,日常用水、用电、用燃气等必须注意安全,如乙方因此而造成相关后果,由乙方担当。3.乙方应做好施工材料保管工作,禁止闲杂人等进入现场。4.乙方应做好对施工完成品的保护工作。第五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1. 工程款付款方式:工程款付款时间表合同签订后当天35% 元。工期过半二期工程开始前(完成瓦工、木工、水电工等相关工程并通过验收)62% 元。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应付尾款 5% 元。合计100% 元。2.双方款项往来均应出具收据,施工结束若甲方要求开具发票,票税由甲方承担,如不需开具发票则按收据进行结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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