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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原材料交付时间、地点、包装、检验方法、运输等。 材料名称 交付时间 交付地点 交付数量 包装要求 检验方法 运输方法和运费承担第六条 加工费结算办法与时间 。 第七条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定金 元;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预付款 元。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可以请求返还。 第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乙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整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2.甲方交付定作物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乙方仍然需要的,甲方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乙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3.因甲方包装不善造成定作物毁损的,由甲方赔偿损失。 4.甲方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的 ‰偿付违约金。 5.甲方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部分价款总值 %的违约金。 6.由甲方负责送货的,如运输中造成定作物损坏,甲方应当负责修理,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收。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乙方如中途废止合同,应偿付甲方未履行部分定作物价款总值 %的违约金。 3.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图纸和其它技术资料,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乙方应当偿付甲方因停工待料的损失。 4.乙方如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5.乙方如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6.乙方如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应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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