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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配饰的制作3.1 乙方应在收到预付款七日之内起开始制作,关于配饰制作的具体要求与标准详见附件。第四条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4.1 乙方供货时间为: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于供货后七日内,完成全部配饰的安装工作。4.1.1 供货及安装时间如有变化,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4.2 乙方供货地点:乙方应按4.1款约定时间或甲方通知的时间,自行承担运输费用将配饰运至----样板间内,或运至甲方另行指定的其他地点(北京以外的地点除外)。4.3 运输费用:运输相关费用和货物保护问题由乙方承担。4.4 乙方负责全部配饰的包装并承担包装费用,包装标准为:有效保护标的物完好。4.5 乙方自行解决卸货及卸货工具。运送期间或送至甲方指定地点时全部或部分配饰受到损坏,乙方须立刻为甲方免费更换或维修,项目交货期不予顺延。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5.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对于延期支付,乙方的到货时间顺延。。5.2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作好现场安装的工程配合工作。具体包括:5.2.1为保持饰品不受损坏,交货时现场须清理干净,施工人员不得留在现场,工程验收交钥匙后乙方进场安装摆放;5.2.2进入样板间的道路整洁,确保货车能够开入样板间门口,如道路不具备条件,甲方应协调解决,保证货物进入样板间;5.2.3保证样板间内水、电的正常使用;5.2.4如样板间家具配饰已点数交接,工程又进场返工所造成的家具饰品移位与污损,乙方不再重新摆放;5.2.5如发生上述四种任何其一情况时,乙方有权拒绝进场,同时工期顺延。5.3 甲方在合同签订后,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所需配饰数量和型号,乙方应予调整。但甲方应在乙方交货前向乙方提出,调整总量不超过总价值的10%。5.4 甲方应于完成现场开荒保洁后,提前三天书面通知乙方进场时间。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6.1 乙方依合同约定完成全部配饰的制作,保证配饰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质量标准。6.2 本合同项下配饰在乙方交货并且甲方组织安装验收认可之前的成品保护问题由乙方承担,在安装完毕甲方验收认可之后的成品保护问题由甲方承担。6.3 乙方负责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配饰的安装,确保安装质量。安装配饰所需的配件、工具等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6.4 乙方承担本合同中全部配饰之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若有任何第三方主张对本合同中的标的物享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抵押权),相关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6.5 除甲方事先同意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应履行的本合同项下的义务。6.6乙方免费为甲方相关人员提供装修配饰设计等内容讲解。6.7乙方保证提供的清单内容中超过50%的物品为本项目独有。6.8乙方对于国内采购的产品或家具的20%在加工及采购过程中必须通知甲方共同参加采购或对进度进行控制。第七条 质量要求7.1 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配饰是全新的,其质量、规格和性能等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相关标准、规范及设计要求,并且符合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标准以及双方已封存的样品的质量标准。7.2 乙方保证其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之产品不涉及知识产权、未经授权、假冒等法律瑕疵。第八条 样品8.1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后30日内向甲方提交可提供的,如窗帘布艺布样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介绍等资料,以供检验和封存。甲方应及时签收样品。第九条 检查与验收9.1 乙方将该批配饰运至本合同约定地点后,货物质量验收由甲方、乙方共同完成。验收合格标准为:已封样物品同封样,没有封样物品参考同行业中同等物品为比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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