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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散型联营合同 (定制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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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是总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其职责是组织实现联营成员之间在生产、销售、供货、技术服务、信息等方面签订的合同,协调联营成员之间的协作关系。 总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总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 名,由董事会聘请,任期 年。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处理总公司日常事务,副经理协助之。经理、副经理下设办公室、服务部、供销部、生产部……等等。 第六条 联营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1.联营成员各是独立经济实体,各自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联营成员对总公司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总公司对联营成员的债务亦不负连带责任。 2.联营成员间的业务往来(包括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委托加工、改制、经销产品,统一接受订货,科研协作,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须分别订立经济合同,实行内部优惠价。其权利义务关系受经济合同法调整。 3.联营成员所需的同质同价产品,能在本总公司内加工的,不得到总公司外加工。 4.联营成员有权优先获得本公司内部的科研成果和经济信息。 5.联营成员的财产所有权、正常经济活动和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总公司及任何联营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和处分。 6.联营成员有退出总公司的自主权。但退出前签订的各项经济合同和协议仍应继续履行,直至合同或协议履行完毕或经订约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7.凡与总公司业务有关的生产、科研、供应、销售等企业、事业单位,承认总公司的协议、章程,自愿加入总公司,可以提出申请,经总公司董事会批准即成为联营成员。8.联营成员退出或新的成员加入本联营,不影响总公司的存在。 9.联营成员有独立进行其它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联营成员对总公司依照合同分配的、或依照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协作任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确属无法承担的,应在不可抗拒的事由发生后 (时间)内,及时通知总公司。由于其它原因不愿继续承担协作任务的,应在 (时间)内报告总公司。 2.联营成员由于不可抗拒的事由确实无法承担协作任务,而给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不负赔偿责任;由于其它原因不愿继续承担协作任务,而给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经各联营成员签字后,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联营成员共同协商修改。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日,即总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时。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联营成员各执一份,总公司存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送 、 、 、……各一份。联营成员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银行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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