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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租赁设备的归还时间: 5.4 租赁设备的归还地点: 到达归还地点的运输由 负责,运输费 元由 承担。5.5 租赁设备交付及归还时须经验收,交付时以承租方为主进行验收,归还时以出租方为主进行验收,同时出具书面验收证明。第六条 租赁设备的保管、保养和维修6.1 租赁期间租赁设备的保管、保养由 (如果出租方随设备配备操作手,填写出租方,除此之外一般应填写承租方) 负责。租赁期间,保管保养责任人应对租赁设备妥善保管保养。租赁设备退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因保管保养不善造成损坏、缺失,由保管保养责任方承担责任。如果本条约定保管保养责任人是承租人,需要赔偿时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承租人合理使用租赁设备用于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用途,但是根据设备的自然属性仍然造成损坏,承租人不承担赔偿和修缮的义务。6.2 承租方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方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方可以自行维修或委托其他人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方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方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6.3 租赁设备合理的维修时间为:(填写约定的单位时间内允许的合理维修时间) 。超过该合理维修时间仍需维修的,承租人有权要求更换租赁物或解除本合同,造成损失的,可要求赔偿。第七条 操作手7.1租赁设备的操作手每台(套) 名由 派遣,并承担操作手的工资各种福利待遇。7.2操作手对租赁设备有保管保养的义务和责任。因保管保养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派遣方承担。7.3派遣方应经常对操作手进行安全教育。因操作手未尽到法定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操作手本人或第三人损害的,由派遣方承担赔偿责任。7.4承租方有义务为操作手提供必要的生活设施和便利条件。7.5操作手应服从承租人的工作安排。对出租人派遣的操作手,如果技术不娴熟或不服从承租人的工作安排,承租人有权要求调换,或者自行派遣操作手,工资由出租人承担。第八条 保险8.1 租赁设备在租赁期间的保险事项由 (一般应填写出租人) 办理,保险费用由 (一般应填写出租人) 承担。8.2 因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由受到损失的一方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另一方配合。受到损失的一方不得就此向本合同的另一方主张权利。第九条 出租方及承租方变更9.1 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于变更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承租方,租赁设备新的所有权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9.2 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租赁设备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限期如数收回租赁设备。第十条 违约责任10.1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10.1.1 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租赁设备,应向承租方支付 元/天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租金总额的 %。10.1.2 未按合同约定质量提供租赁设备,应向承租方支付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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