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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承包经营期间,本厂必须坚持生产 产品经营方向,在此基础上可以实行多种经营。第二章、承包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第五条、本厂本次实行招标承包经营的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六条、本厂本次招标承包经营的形式为:保上缴利润,保技术改造投资,职工工资总额与上缴利润挂钩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第七条、本厂本次招标承包经营的形式为:保上缴利润,保技术改造投资,职工工资总额上等级目标。具体如下;第一款、以“包死基数、逐年递增、不足自补、超交分成”为原则,承包经营期间上缴利润总额为 万元,其中 年为 万元, 年为 万元, 年为 万元, 年为 万元,……。第二款、承包经营期间,保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技术改造投资总额为 万元,其中 年为 万元, 年为 万元, 年为 万元, 年为 万元,……。第三款、承包经营期间,归还银行贷款总额为 万元,其中 年为 万元, 年为 万元, 年为 万元,……。第四款、本厂企业上等级目标为 年底以前达到国家(市)级企业标准。第三章、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一节、承包方的权利第八条、承包经营期间,承包个人或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商(以下简称:第一承包人)为该厂法人代表,当然厂长,享受厂长负责制和本合同赋予厂长的全部权利,并承担其全部义务,如企、事业法人承包则由其指派的承包代理人(公限一个)作为本研制的法人代表,行使厂长的职权,并代表承包方履行本合同。第九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对本厂的经营管理有如下权利:第一款、有权按国家规定自主聘任副厂长及副厂级行政干部,组成本厂领导机构,并报主管局备案,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告解体。第二款、有权决定本厂的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第三款、有机依照有关规定奖惩、招用职工和辞退违纪职工。第四款、有权改革本厂内部分配制度,在上级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有权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第五款、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第六款、在不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前提下,有权开发新产品。第十条、承包方有权依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应得的保法收入。第二节、承包方的义务第十一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应尽义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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