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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责任单位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按照“一事一单”的原则下发督办单,责令其限期整改。其中:对在督导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予以现场督促指正;较为突出的问题或现场督促都未整改的一般性问题,由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第一次派单,下发《交办通知》白色督办单,责令责任单位和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经发现报送问题的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导人员签字验收合格后作销号处理;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经报送问题的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导人员签字认可后,由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第二次派单,下发《工作提醒通知》黄色督办单,对责任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提醒,交由组织保障组按程序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约谈。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经发现报送问题的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导人员签字验收合格后作销号处理;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经报送问题的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导人员签字认可后,由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第三次派单,下发《督办通知》红色督办单,交由组织保障组按程序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问责,同时将责任单位存在问题及限时整改情况报市级分管领导。要对受到约谈或问责的责任单位,在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年度综合考评中按有关规定扣减分值;是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和文明校园的,向授予其称号的机构建议给予停止荣誉称号一年或撤销荣誉称号处理。要对受到问责的责任人,取消个人当年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并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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