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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精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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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案、结案办法为规范本所全体律师收案、结案行为,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一、收案办法1、专职律师承办的案件,必须由执行主任审批。经办律师应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存档备案。2、须审批的案件,收案未经批准,与该案相关的文件不得加盖本所印鉴。3、批准收案后,经办律师应将生效的《委托代理合同》交还本所专人保管。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1)没有律师执业证收案的;(2)持外地律师执业证、未经重庆市司法局同意在本所执业且单独收案的;(3)违反法定收案条件的;(4)违反司法行政主管机关有关收案规定的。5、严禁任何律师私自收案。6、为防范利益冲突,收案应遵循以下原则:(1)时间优先原则,即:在同一法律事务中,如本所已有律师接触有关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不得再行介入。(2)原告优先原则,即:在同一诉讼事务中,如本所已有律师代理原告,本所其他律师不得担任被告的委托代理人。(3)合作原则,即:如无法确认谁最先接触有关当事人,介入该事务的有关律师应当合作,共同处理有关事务。(4)顾问单位优先原则,即:不论接案时间先后或代理原、被告,本所律师均不应接受任何以本所法律顾问单位为对象的诉讼、仲裁法律事务。为避免发生利益冲突,本所律师在接案之前,均应查证本所收案资料。二、结案办法1、经办律师对于已收案件应秉承勤勉、审慎的态度,认真、负责地承办完成。2、经办律师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承办的,应自行委托或经执行主任指定的本所其他律师承办完成,相关费用由有关律师协商确定。3、所有案件承办完成后,经办律师应填写《结案登记表》存档。4、登记备案的同时,经办律师应将该案件材料整理归档。5、本所律师在退出本所时未完成的案件,应办理案件转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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