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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永久性的房屋、道路及其它建筑物;㈢土地;㈣家俱、图书资料;㈤无偿调入或赠送给学校符合上述条件的物品;㈥特殊需要且单价500元以上被服装具。第五条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列为固定资产:㈠临时简易房屋、临时建筑物,如工棚、临时厕所、岗亭、简易人行道、刺丝围墙等;㈡替换性资产。如轮胎、投影机灯泡等(该项中属于成套中原已配套的仍作为固定资产完整的组成部分,其价值计入成套设备价值之内,替换时可分别不同情况按维修或消耗对待)。第六条新添固定资产的安装费,应计入新添固定资产总值内,基本建设投资或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新添固定资产运杂费,计入新添固定资产总值内,其它则不计入。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固定资产原值:㈠原有固定资产因改制而提高质量或扩大功能而增加附件,按实际开支增加其原值;㈡成套设备因损坏或其它原因拆除其中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㈢已列入固定资产的房屋和建筑物,扩建、改建或部分拆除,应分别增减其原值。第八条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减,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记帐手续,以保证帐帐、帐卡及帐物相符。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职责及队伍第九条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二级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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