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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授权规定和程序第六条 以上三种授权形式一般采用事先授予的办法,即在受权人未正 式执行职责或某项任务前,董事局主席应授予其相应的权限,避免事中、事后授权造成受权人无法开展 工作。在紧急和特殊场合下,临时授权无法以书面形式事先授权的,董事局主席 可以口头形式授予,事后补办书面授权书。第七条集团公司的中级及以下管理人员的授权由总裁具体组织实施,其授权范围和 权限不得超越董事局主席授予总裁及其他经理层人员的范围和权限。属总裁和其 他经理层自身承担的职权不得下授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也不得统揽职权,应进 行适应集团公司管理体制的适当分权。第八条集团公司的职务性授权和制度性授权应保持相对的稳定,任何个人不得在集 团公司有新的决议和有关规章制度变更前随意调整,以避免造成集团公司运行体 系的混乱。第九条 受权人在行使集团公司赋予的权限时,必须履行相应责任和义 务,认真按国家有关法规、集团公司规定的有关制度和程序行事,任何无视法规、集团公司章程的权限 是无效的。第十条 集团公司授权的程序(一)职务性授权按集团公司有关人事任免的工作程序办理;(二)制度性授权按集团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三)临时性授权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1.集团公司法人民事诉讼事项授权的程序由集团公司监察部门根据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提出授权的内容和受权的人 选,经总裁或分管领导审核后,提请董事局主席授权;2.集团公司重大事项或重要协议的签订的授权程序由总裁根据经理层的建议向董事局主席提出,并由董事局主席具体确定授权 事项、权限并签发书面授权证书;3.集团公司董事局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或行使某项职权时,由董事局主席直接 授权并签发授权证书。第十一条临时授权事项执行完毕,受权人应向授权人进行报告。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超 出授权权限范围的事项,应及时直接向授权人请示,以得到处置有关问题的答复, 请示和答复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双方应作书面记录。第十二条 职务性授权和制度性授权,受权人一般以定期工作报告和述职报 告形式向授权人报告。四、权力的划分第十五条 集团与所二级机构(各事业部)之间进行权力划分,该层次权 力划分主要是界定股东会、董事局和经营层的权力,以及经营层之间的权力划分 和流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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