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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局不得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通知。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第五十一条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可以提临时提案。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局。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局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属于第三十九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局并由董事局审核后通知各股东。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局并由董事局通知各股东,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局并由董事局通知各股东,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第五十二条 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局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一)关联性。董事局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过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局决定不将股东提案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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