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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迅速适应,积极开展工作。(一)转变思想,投身纪检事业。作为一名曾经长期从事刑事检察业务的纪检新兵,自己仅仅凭借过往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经历而对纪检工作略有了解,直到自己加入到这个队伍之后,才体会到纪检工作的“海阔天空”。纪检工作相较于司法工作而言,政治性更强,因此首先要转变观念,司法工作面对的都是犯罪分子,是阶级敌人,而纪检工作,更多的是面对我们的党内同志,于此而言,工作对象的不同,自然要求我们转变工作思路。同时,纪检工作属于“一条龙服务”,从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然后到案件审理,不像司法工作,是由公检法三家在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过程中,完成司法产品的制作到出品,而我们纪检产品的制作过程,更多的是通过内循环的方式来实现。因此,在日常工作中,更要注重内部机构的共同配合,当然也有监督,但监督的目的也是为了纪检产品的更高品质。(二)强化适应,拥抱审理工作。案件审理是执纪监察工作的“出口”,是纪委常委会审议案件的参谋助手。作为一名纪检新兵,能够被安排在审理岗位上,在感谢领导信任的同时也明白自己肩上的担子。近两个月来,我从翻阅已结案件以熟悉工作流程,到对照《执纪规则》《执法规定》等办案规定独立审理案件。迄今为止,已独立审理案件近20件,通过自己独立审理案件,使我对纪检工作尤其是审理工作有了全新的认识:一是深感自己的责任重大。案件审理,不仅仅是对审查调查部门呈现在面前的证据资料的审核把关,同时也需要通过案件交流、审理谈话等方式了解案件背后成因以及被调查人的态度想法认识,这有助于我们更加全面审慎的提出处分建议,同时也有利于我们实现量纪平衡。二是深感自己的知识匮乏。审理工作类似于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都需要进行事实认定、程序审核以及情节把关等步骤。但与审判工作不同的是,我们审理工作依据的是党内法规,而又不局限于党内法规。尤其是在事实定性上,不仅需要《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作为基础,同时我们也需要参考上级乃至中央的方针政策或文件精神,这就对我们学习的自觉性与能动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三是纪法亦有共通之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对证据资格进行审查,全案证据链条进行把关,这与之前本人从事的工作有类似之处。当然,纪检案件的证据要求不能等同于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不同的案件类型需要有不同的证据标准体系。同时审理工作也需要对量纪规则的适用进行考虑,譬如如何认定违纪行为的个数,亦与刑法理论中的“想象竞合”、“法条竞合”等理论有触类旁通之效,又譬如对于主动投案如何认定的问题上,中纪委办公厅出台的规定亦与刑事司法中关于自首认定的司法解释有所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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